中国机械工业“走出去”步伐加快******
(中国这十年)中国机械工业 “走出去”步伐加快
中新社北京10月13日电 (记者 闫晓虹)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会长徐念沙13日披露,2012年到2021年,中国机械工业进出口贸易规模不断跃升,进出口贸易总额从2012年的6472.2亿美元,提高到2021年的10386.58亿美元,在世界经济低迷的背景下,首次突破万亿美元。出口金额从3506亿美元增加至6765.4亿美元,贸易顺差从539亿美元,增加到3144.22亿美元,创历史新高。
徐念沙介绍,十年来,中国机械工业坚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促进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机械产品出口到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制造、中国装备享誉全球、遍布世界。
机械工业进出口占全国外贸总额比重,从2012年的16.74%,提高到2021年的17.16%。其中,进口占比从17.11%提高至20.11%;贸易顺差占比从23.36%提高至46.48%。这些充分显示中国机械工业在全球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中的重要地位。
此外,出口贸易结构不断优化。10年来,中国机械工业外贸出口产品结构持续优化,正快速由加工贸易和以中低档产品为主向一般贸易与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及成套设备升级。近年来,机械工业一般贸易出口占比近70%。汽车零配件、低压电气设备等机械工业传统优势产品近年出口显著增长,汽车整车、工程机械整机等产品出口表现突出,2021年汽车整车出口量超过200万辆,工程机械中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电动叉车出口数量大幅增长,成为带动出口总额创新高的主要力量。(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